不生孩子會離婚不
發布時間:2023-02-14 09:43 作者:瀟湘晨報 點擊: 【 字體:大 中 小 】
不生孩子會離婚不?如果你對這個不了解,來看看!
男子因自己無法生育同意妻子與他人生孩子,離婚時卻拒付撫養費,下面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瀟湘晨報給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對您有幫助
不生孩子會離婚不1
12月20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案例,夫妻雙方結婚5年后因瑣事矛盾頻發,日積月累無法調和,夫妻感情也日漸淡薄。男方提出離婚但卻拒絕承擔婚后第2年女方所生女兒的撫養費。男方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因自己無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后妻子可以與別人生孩子。女方稱,二人婚前協商結婚后自己可以與他人生孩子,且男方同意共同負擔孩子的一切費用。法院表示,兩人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屬于無效,男方不是孩子的生父,若兩人離婚男方也不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但男方應當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適當予以經濟補助。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兩人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孩子隨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擔撫養費,但一次性補償女方20000元。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法官,我要離婚!我不負擔小孩兒的撫養費?!卞X先生憤怒地說。法官很納悶地心想:夫妻雙方有矛盾鬧離婚好理解,為什么會主動提出不支付撫養費呢?看來事情不簡單。
經詢問,原來錢先生與馬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便辦了結婚手續,婚后第2年馬女士生下一女嬰,兩人結婚至今已有5年有余?;楹箅p方因瑣事矛盾頻發,日積月累無法調和,夫妻感情也日漸淡薄。
至于為何主動提出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錢先生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自己無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后她可以與別人生孩子。
庭審中,馬女士認可了錢先生的說法,也同意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但堅決要求錢先生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馬女士氣憤地陳述:“我們婚前協商好的,婚后我可以與他人生孩子,他也同意共同負擔孩子的一切費用。他現在要離婚,必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睘榱酥С肿约旱恼f法,馬女士還向法庭提供了兩人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法官問及孩子的生父,馬女士始終不愿透露。
慎重起見,法官讓錢先生與孩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錢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父。至此,這樁離婚糾紛的事實已經查清。
錢先生與馬女士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自然是無效的,錢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若兩人離婚不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法理看似很簡單,但孩子卻是無辜的,她因兩人的奇葩約定來到這個世界,不應成為兩人離婚的犧牲品。 法官向雙方指出,雖然兩人的約定無效,但錢先生應當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適當予以經濟補助。
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錢先生與馬女士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孩子隨馬女士生活,錢先生不承擔撫養費,錢先生一次性補償馬女士20000元。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達成了調解,既平息了沖突,解決了矛盾,又保障了孩子的權利。
本案中雙方的約定為何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夫妻雙方就女方婚內與他人生子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行為應當遵守普遍的社會價值。
本案中男方是否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錢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離婚后非自愿承擔可以不支付撫養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本案中,孩子非錢先生親生,錢先生與馬女士離婚后,可以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可向其生父主張。
法官提醒:民法典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丈夫同意妻子婚內與他人生育,兩人都表示認同,但違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所保護。孩子也成了兩人不當協議的犧牲品,面臨親子關系確認、撫養、探望等糾紛,雖然其可以向生父主張撫養費,但實踐中也困難重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不易,孩子應該是愛情的結晶,不要為了一己私欲去做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給孩子帶來創傷。
瀟湘晨報綜合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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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孩子會離婚不2
看到一個情感節目,高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夫妻,自結婚后感情非常好,但是在結婚六年后,在感情非常融洽的情況下,高先生提出離婚,為什么呢?
原來高先生和李女士是二婚, 高先生在結婚之初,就跟李女士商定好了,想要生個小孩,在高先生的觀念里,養兒防老,享受天倫之樂是人生一定要走的一段幸福之路,有個孩子才是正常的生活,那才是一個完整的家。
而李女士覺得人不用看那么遠,開心過好當下就行,再說了自己已經三十八九了,屬于高齡,孩子不是想生就能生的。
李女士在結婚時雖然口頭答應高先生生孩子,但是她心里還是想先觀察一段時間高先生,看他是否是個有責任心、有擔當、值得托付的人,所以在高先生不知情的情況,李女士采取了避孕措施。
通過兩年的觀察了解,李女士覺得高先生人還不錯,決定跟高先生好好過日子,并且婚后兩人確實很幸福,看高先生對生孩子一事很執著,李女士也就跟高先生坦白了自己避孕的事情。
此刻高先生恍然大悟,原來結婚兩年妻子沒懷上,竟然是妻子避孕導致,但是已經這樣了,高先生也就沒說什么,就催促妻子解除措施,盡快懷孕,李女士解除措施后,開始備孕。
事情還算順利,李女士很快懷孕,可是懷孕三個月后的一次旅游,不幸導致李女士流產,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雖然高先生有些失望,但是覺得既然能自然懷孕,那以后應該還會有機會,所以事情發生后就沒去指責、抱怨,夫妻倆關系還是很和諧。
日子在等待中一天天過去,然而六年過去了,高先生依然沒有等來孩子,高先生覺得自己年齡也越來越大了,李女士又一直生不了孩子,一直等下去,希望就會完全破滅,如果離婚,或許還有希望,最終他給妻子下了最后通牒,不生孩子就離婚。
李女士不想生孩子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李女士與前夫有個女兒,女兒已經結婚,自己即將做外婆,此時自己如果再生個孩子,實在有悖情理。
而高先生第一次婚姻就沒有孩子,再婚就是想要一個孩子,一個人在外鄉,特別希望有個孩子在身邊,特別是年齡越來越大,當爸爸的欲望越來越強烈,考慮到以后的養老問題,高先生的觀念比較傳統,覺得老了去養老院好說不好聽,退一步說即便去了養老院,如果有個孩子能去看看自己,那也比沒有孩子的好,所以無論如何都要有個自己的孩子,對他來說生個孩子意義非同一般,
雖然和李女士結婚了,很快也做外公了,但是高先生總覺得不是自己養過的孩子,心里特別沒底,在求子的路上高先生越走越堅決。
高先生內向,李女士外向,開朗,高先生有不開心的時候,李女士會逗高先生開心,就夫妻感情來說,兩個人都很滿意,如果離婚,兩個人都有不舍,但是高先生認為孩子是一個家庭不可缺少的成員,雖然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天倫之樂是另一種不可或缺的感情,二者缺一不可。
一邊是合理的要求,一邊是現實的困難,讓兩夫妻陷入兩難之中。
現場的嘉賓各抒己見,有的人說現在年輕人結了婚都不愿意生小孩,兩個人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過二人世界;有的人說既然夫妻感情很好,就好好維護夫妻感情,珍惜當下,不要想的太遠;有的嘉賓說現在老了就去養老院,根本不用擔心老了沒地方養老;有的嘉賓堅決支持高先生生孩子。
高先生考慮再三,提出了一個方案,如果妻子不能自己生,那么做試管嬰兒也行,想要個孩子的念頭無論如何都不會放棄,閔女士發自內心不想生,又割舍不下這段感情,看著百般糾結的丈夫,妻子在嘉賓的建議下做出妥協,愿意和丈夫一起收養一個孩子。
高先生聽妻子同意一起收養孩子,終于如釋重負,開心的笑了。
一個發自內心想要孩子,一個發自內心的不想要孩子,最后因為不愿意離婚不得已達成共識。
每個人原生家庭不一樣,生活環境不一樣,成長經歷不一樣,思維邏輯、行為、認知就不一樣,有些觀念根深蒂固很難改變。
以后的日子還很長,領養孩子之后,家庭可能會面對更多的問題,希望夫妻二人都能有商有量,齊心協力,共筑一個美好家園,祝愿高先生夫妻恩愛,家庭和諧!
對此各位有什么樣的想法呢,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不生孩子會離婚不3
沒結婚證在一起同居的,不是婚姻關系,解除同居關系不用辦理各種手續,也不用去法院,但孩子撫養的問題有爭議,怎么辦?
網友咨詢:
雙方沒結婚證孩子歸誰撫養?
廣東穗智律師事務所沈錦澤律師解答:
雙方沒有結婚證所生育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關于撫養權問題,首先由生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應該定期支付撫養費,雙方協商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廣東穗智律師事務所沈錦澤律師解析:
一、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法院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
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但是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沈錦澤律師簡介
執業期間辦理了各類民商事、刑事辯護、商事/勞動仲裁等案件,有豐富的實務辦案經驗和扎實的法律功底,一直秉持認真負責、勇于開拓鉆研的辦案態度,努力運用自身專業知識和能力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
